2012-05-04 14:07:00来源: 阅读量:6
燕京啤酒201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-05-04
本公司及其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一、重要提示
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2 年 4 月 13 日刊登在《中国证券报》和《证券时报》及巨潮资讯网站上。
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、否决或变更提案。
二、会议召开情况
1、召开时间:2012 年 5 月 3 日上午 9:00
2、召开地点: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燕京啤酒科技大厦会议室
3、召开方式:现场记名投票方式
4、召集人:公司董事会
5、主持人:公司董事长李福成先生
6、会议的召开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》、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》及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。
三、会议出席情况
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 20 人,代表股份 789,590,068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,261,288,531 股的62.60%。
公司董事、监事、部分高管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。
四、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
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,审议了以下提案:
(一)审议通过了《2011 年度董事会报告》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二)审议通过了《2011 年度监事会报告》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三)审议通过了《201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》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四)审议通过了《2011 年年度报告》及《2011 年年度报告摘要》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五)审议通过了《201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》
1、2011 年度母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 1,014,337,610.92 元,分配如下:
(1)按税后净利润的 10%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101,433,761.09 元;
(2)按税后净利润的 5%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50,716,880.55 元。
以上两项基金提取后,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862,186,969.28 元,累计未分配利润 2,451,026,982.42 元。
因公司发行的“燕京转债”处于转股期,公司总股本随时可能变化,按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,每 10 股派现金 2.1 元(含税),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。
2、本年度用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股本 10 股。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六)审议通过了《关于确定 2011 年度审计报酬及续聘 201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》公司 2011 年度支付给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报酬为 282 万元(含为本公司子公司审计费用)。
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决定继续聘任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 2012 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,聘期一年。
表决情况:同意 789,590,068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(七)审议通过了《关于预计 201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》
审议此项议案时,公司关联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、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回避了表决,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,866,311 股。
表决情况:同意 40,866,311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%;
反对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;
弃权 0 股,占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%。
表决结果:该议案通过。
五、听取了《201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》。
六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
1、律师事务所名称: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
2、律师姓名:谢思敏、顾春圆
3、结论性意见:
综上所述: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;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、有效;表决程序符合法律、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;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七、备查文件
1、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。
2、2011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。
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
二○一二年五月三日